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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2号天然气价格信息汇总,LNG价格区域不平衡, 六安市上调0.52元/方,甘肃省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实施

来源:天然气咨询 最后更新:2019-01-03 18:48:53 作者:佚名 浏览:2236次

一、LNG价格

1、行情综述:元旦假期,部分地区高速受限,道路运输不畅,LNG价格开启下行模式,但下行幅度不大,幅度在100-200元/吨左右。据了解,今日起部分接收站价格以稳中下行为主,届时国产气出货将进一步受阻,预计今日陕西、宁夏地区延长价格再度下调100元/吨,短期内市场情况不容乐观。其他地区根据自身情况不同程度调整报价。

2、LNG/CNG报价

 LNG工厂报价情况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交易请以液厂/接收站最终报价为准。

二、运输价格

              中国LNG柴油车运费
地区 远距标准 价格单位  
华北
 
1001-1500公里 元/吨/公里 0.55-0.65
1500公里以上 元/吨/公里 0.45-0.55
200公里以内 元/吨/公里 0.90-1.10
201-300公里 元/吨/公里 0.85-0.90
301-400公里 元/吨/公里 0.80-0.85
401-800公里 元/吨/公里 0.75-0.80
801-1000公里 元/吨/公里 0.65-0.75
华东
 
1001-1500公里 元/吨/公里 0.50-0.60
100公里以内 元/吨/公里 1.20-1.50
101-200公里 元/吨/公里 1.00-1.20
201-300公里 元/吨/公里 0.80-1.00
301-500公里 元/吨/公里 0.70-0.80
501-700公里 元/吨/公里 0.65-0.70
701-1000公里 元/吨/公里 0.60-0.65
华南 150公里以内 元/吨/公里 1.10-1.25
151-200公里 元/吨/公里 1.00-1.10
201-300公里 元/吨/公里 0.88-1.00
301-500公里 元/吨/公里 0.80-0.88
501-800公里 元/吨/公里 0.75-0.80

三、价格信息

1日起执行 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近日从甘肃省发改委获悉,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相关通知精神,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燃气配气价格行为,所称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全文如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6号)精神,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71号)规定,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燃气配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
 

    第四条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具体工作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配气价格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促进城镇燃气企业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燃气企业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对配气业务实现财务核算独立,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并按要求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第八条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第九条 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供销差),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不计入准许成本;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
 

   第十条 准许成本的归集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
 

    第十一条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第十二条 税费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三条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四条 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年度配送气量不应低于年设计能力或供气规划气量的55%,低于55%的按55%确定,超过55%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合理分摊配气成本原则,可区分不同用户类别,分别制定配气价格。
 

    第十六条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十七条 新建城镇配气管网核定价格时,可按照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核定。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制定和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制定和调整居民配气价格,应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资料,并确保所报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对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其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甘发改商价〔2013〕2057号)同时废止。

 

3.60元/立方米 六安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六安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顺价疏导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六安市非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0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60元。2019年4月1日起,或上游公司提前终止季节性价格上浮时,同步终止顺价销售,按原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08元执行。

 

    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含50万)部分,销售价格3.60元/立方米;50万立方米至100万(含100万)立方米部分,销售价格3.56元/立方米;100万立方米至300万(含300万)立方米部分,销售价格3.5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00万立方米至500万(含500万)立方米部分,销售价格3.4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0万以上的部分销售价格3.40元/立方米。  


    全文如下:

 六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顺价疏导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六发改价格【2018】501号

 

    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鉴于上游季节性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顺价疏导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皖价服函〔2018〕216号)精神,为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和安全迎峰度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疏导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你公司非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0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60元。2019年4月1日起,或上游公司提前终止季节性价格上浮时,同步终止顺价销售,按原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08元执行。
 

    二、同步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量价挂钩阶梯气价。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含50万)部分,销售价格3.60元/立方米;50万立方米至100万(含100万)立方米部分,销售价格3.56元/立方米;100万立方米至300万(含300万)立方米部分,销售价格3.5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00万立方米至500万(含500万)立方米部分,销售价格3.4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0万以上的部分销售价格3.40元/立方米。
 

    三、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你公司要确保民生用气供应,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压低调价金额。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在销售场所公示价格和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进一步提高供气质量和服务水平。

 

 

                           2018年12月29日

 

.END.

 

来源:天然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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