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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本站 最后更新:2018-11-27 20:53:55 作者:佚名 浏览:1837次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

 

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2018年4月至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通知明确,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返税比例下调

 

11月23日,国家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显示,根据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对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前述《通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2018年4-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根据前述《通知》要求,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情况下,将相关项目进口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

 

前述《通知》所指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天然气管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装置项目,包括“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广东、福建、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以及今后经国家准许的其他项目。

 

本次《通知》中,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及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均有所上调,也就意味着相关企业所得的返还税额将小幅降低。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倒挂比例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相关计算以三个月为一周期。本次公布的销售定价增长后,倒挂比例就会相应下降了。

 

供应不受影响

 

此次政策调整,是否会对今冬天然气市场供应形成影响?

 

我国主要的天然气进口企业是中海油,差不多占到进口天然气总量的80%。即使退税少了,但是企业有保供的任务,进口量不会下降,对市场供应的影响也不大。

 

从今年的船期也可以看出国家加大力度保供的决心。目前国内天然气市场并未出现去年供不应求的情况,部分地区进口天然气价格还在持续下滑。

 

数据显示,上周国内西南市场价格小幅走跌,主流成交价在4300元-4600元/吨,液厂报盘大稳小动,下游买气平平,区内交投表现一般。

 

不过,近日西北LNG液厂价格止跌反弹,市场价格开始走高,涨幅在20元-300元/吨不等,下游接货积极性欠佳,各液厂实际出货情况一般。

 

11月21号开始陕蒙等西北中石油直供气工厂限气程度进一步加剧,限气幅度由之前的50%-60%增加至70%-75%,陕西、内蒙、宁夏受其影响,部分中石油管道气液厂开工率有明显降低。海气方面,整体出货量较上期有明显增加,青岛董家口、曹妃甸、中石化天津接收站因价格优势走货量较上周有大幅增加。

 

业内人士认为,虽国内LNG上游资源收紧,但海气仍然十分充足,且出货量较大,整体供应相对宽松,好在进入集中供暖时期,下游需求有一定增长预期,后市有尝试上涨可能。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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