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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正式出台,对天然气行业有何要求?行业企业重点关注什么?

来源:本站 最后更新:2024-11-12 21:55:11 作者:佚名 浏览:130次

      几个小时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能源法治化建设迎来重要里程碑。我国在早年间,陆续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但始终欠缺一部能源基本法。此次《能源法》的颁布,不但弥补了此法律上的空缺,更是为今后的能源发展、能源安全保障奠定了方向,也为各能源单行法、地方能源立法做出了指引。

 

一、能源法对天然气行业整体要求

(一)保障天然气能源安全

      能源法作为基本法,对能源领域具有统领性的作用。能源法立法关注的核心重点是能源安全,能源安全包括能源供给的安全、能源市场的安全,在天然气行业表现为天然气供应的安全和储备的安全、天然气市场的安全和价格的稳定。

      天然气供给的安全主要体现在气源开发、高效运输以及应急供给的保障这几个方面。在上游层面,《能源法》要求天然气开发要坚持陆上和海上并重,鼓励开发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资源。在管道高效运输层面,《能源法》要求提高天然气输送管网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提高能源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在天然气应急供给安全层面,鼓励各方(包括下游企业)参与天然气储气设施的投资和运营,以应对季节性需求波动。

      燃气企业除了承担一定的社会储备责任外,《能源法》要求企业在出现天然气应急状态时积极配合响应政府部门的应急措施,不服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安排、不承担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除罚款外,最严重的可被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在天然气市场方面,《能源法》鼓励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在定价上,《能源法》指出中央和地方应当结合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的能源价格机制,对于燃气企业而言,《能源法》要求燃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天然气价格成本等数据供政府部门对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提供天然气价格成本,包括天然气市场情况、相关产品服务成本以及新兴技术的研发成本等,既有助于改善燃气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能避免遭受有关处罚。根据《能源法》第 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燃气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的,可能会承担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源法》提出加强多元能源供应、建立稳定的能源储备等政策,鼓励加大天然气开采,增强天然气的储备。这意味着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能源安全战略中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这对整个天然气行业的发展来看是有利的。天然气供给与市场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关联、互为一体的。我国天然气下游需求侧存在明显的季节峰谷差的问题,尤其是在能源供应紧张的冬季,用气高峰期间,供应稳定性将提升。

 

(二)推动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

      《能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指出,电力、油气、铁路等行业的网络环节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是我国国有经济布局的重点领域。过去,天然气行业输气环节由三桶油主导垄断,整个中上游环节很难有其他企业的参与,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通过推动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意味着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运营与天然气生产、销售等竞争性环节相分离。

      此条规定曾在立法过程中历经变革,《能源法(一审稿)》对本条规定的表述是“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有观点认为一审稿的表述容易误解为能源企业不得同时经营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从而增加企业管理负担。二审稿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此番表述在最终施行的正式稿中予以保留。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一方面要防止管网企业利用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管网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管网企业在纵向市场的独立位置和公平开放的运营要求。

      随着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的正式运营以及各省份管网调度工作的开展,现已初步建成西气东输、北气南下、海气登陆、东西协同、南北互通的“全国一张网”的局面。对于处在下游市场的燃气企业而言,管网开放意义重大。从经营成本的角度来看,这有利于城燃企业拓宽气源采购的渠道,部分城燃企业不再依赖于某一家上游企业,增加了寻求更多气源的可能性。天然气门站价有望分步放开,这也使得相关省市的下游城燃企业不必受制于一两家供应商,有助于真正实现供应选择权。随着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天然气管道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开放深入,下游企业可以通过天然气交易平台获得更加透明的市场价格,并且能够有条件与多个供应商交易,提升采购的灵活性和透明度,获得更有竞争力的价格。

 

二、燃气供应企业关注重点

      《能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

      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能源法》对燃气供应企业的日常经营仅做了统领性的规定,主要有两点要求:普遍服务和信息公示普遍服务要求,燃气企业应当保障营业区域内的燃气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燃气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燃气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信息公示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燃气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能源法》将信息公示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燃气供应企业除了在依据《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原有信息公示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应当以更公开、更透明、更及时、更便捷的服务有效回应民生需求。

      总的来说,《能源法》并未对燃气日常经营进行额外的规定,不过在违反普遍服务和信息公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一项穿透性的处罚规定。具体而言,燃气供应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除对燃气供应公司的行政处罚外,能源法在二审稿中还增加了情节严重时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法律责任,并在正式版中保留。

 

三、管网运营企业关注重点

      《能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

      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管网公平开放责任事关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也是储气调峰、城市管网互联互通的关键制度保障。能源安全作为能源法的核心,天然气管网公平开放势在必行。在能源法实施前,《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8号)已经提出了支持基础设施运营独立核算和能源互联互通的意见,但没有上升到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关于油气管网开放的主要法规是19年施行的有效期为5年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四十二条有效期的规定,该《办法》已超过有效期限),上述两办法均明确,不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一方面是因为公平开放要求与配销一体、具有区域排他性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相互矛盾;一方面,还有一个违反经营期限的现实问题。一般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都是长期合同,根据最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最长可达四十年,而现存的大量特许经营协议的有效期也依然很长。如果强制城市配气管网实施公平开放,如何处理未到期的特许经营合同,将是一个很大难题。《能源法》对于管网公平开放责任规制的主体的表述是,“按照规定”公开,因此上述两办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

      独立天然气管网运营和管网的公平开放也是互为一体的关系。通过推动管网独立运营,使得天然气管道不再由天然气生产商或销售商管理,能够有效避免垄断企业对资源的集中控制,从而实现天然气管网的公平开放。在此次《能源法》的立法过程中,管网歧视性准入的处罚力度大幅进行了提升,这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体现了国家旨在对管网开放的决心,有效保障符合资质的企业(包括天然气供应商、下游企业等)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入天然气管网。

      随着公平接入与开放的法定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落实,基础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会得到一定的改进。目前,国家管网公司在国家主干管网层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运营效果,但地方层面管网之间的连接,受各地政治因素、城乡规划、城燃企业特许经营等因素,仍然存在区域间的壁垒和隔离。《能源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城乡能源基础设施通常由当地燃气企业建设运营,随着《能源法》的颁布,新的问题将不再是缺乏上位法的法理支持和违反上位法的强制性处罚的保障,而是城燃企业与政府部门、城燃企业之间关于管网开放互联互通的博弈。从特许经营的角度来看,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燃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明确要求城市燃气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规划或上级政府规划做好区域内与区域间的联络管线建设。对于已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燃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应当促进各个区域内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城燃企业之间达成共建共享城镇燃气基础设施的相关协议。对于燃气公司而言,要避免管网公平开放责任对自身造成不利的影响,就需要特许经营协议中对特许经营区域有明确、详细的划分,同时要完善自身对管道的监测能力。

 

四、结语

      从整体来看,《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其所体现的政策法的属性更强。整部法律中对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较之前的立法草案大幅减少,主要集中在对能源供应企业的服务要求和管网运营企业的公平、无歧视开放要求上。对于天然气行业来说,则集中体现在燃气公司对运营区域内的燃气用户的普遍服务义务以及燃气管网运营企业的公平开放责任上。值得注意的是,《能源法》彻底拔高了对能源企业的处罚穿透力度,在法律责任中均增添了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目前,燃气公司仍应严格遵照现有法规政策来运营企业,做好燃气经营合规和应急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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